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包括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将分别提高233%。此番调整后,石脑油的消费税为0.2元/升(277元/吨),增加193.9元/吨;溶剂油消费税0.2元/升(256.4元/吨),增加179.48元/吨;润滑油消费税0.2元/升(225.2元/吨),增加157.64元/吨;燃料油消费税0.1元/升(101.5元/吨),增加71.05元/吨。
通知中特别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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