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不过,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当延长的必要条件是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当然,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据悉,这两种商品的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同为2008年2月3日。
| 全部问题 | 高分问题 | 疑难问题 | 推荐问题 | 已解决问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