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办法(草案)》提出,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也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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