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赠送的试用装无使用期限
9月29日上午,在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道一家超市门口,记者看到推销人员正在推销某品牌的化妆品,消费者凭这家超市的购物小票加上20元钱,就可以购买一整套该品牌的化妆品。同时,现场还有推销人员向消费者免费派发一些小包的试用装。记者领了几包试用装后仔细观察,发现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
记者就此询问推销人员,对方解释称,国家只要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标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试用装属非卖品,因此没有明确的要求。记者发现,对于促销人员免费派发的小包试用装,不少路过的消费者看也不看,伸手就接。当天下午,在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上的一家化妆品专卖店门口,记者也发现有一些推销人员在向行人派发免费的试用装。
调查中,不少消费者告诉记者,不太敢使用这些赠送的化妆品试用装。消费者关小姐说,每次她拿到试用装后,都是赶紧用掉,或者是用过一次就不用了,“因为不知道这些产品何时过期,心里害怕,怕引起不适。”
免费赠送的试用装是否也应标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呢?9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赠品应算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也应该标注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试用装跟销售的化妆品一样,都应标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消费者应慎用那些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试用装,以免出现问题。
合肥 多人试用一支口红
9月27日,笔者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的“美洁”化妆品店,正好见到几位女士正在试用资生堂“悠莱” 系列化妆品。笔者仔细查看后发现,该品牌的睫毛膏、口红和洗面乳的试用装包装瓶上均无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而该品牌的粉底、滋润乳液和滋润水的试用装包装底部印有截止日期,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一位销售人员告诉笔者,这些都是试用装,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真正销售的商品包装上都规范地标着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和使用说明。笔者在该店还看到,一支口红有多人试用。销售人员对此解释说,在顾客试用口红之后她们都会用棉棒擦掉痕迹。
之后,笔者来到合肥市宿州路鼓楼大厦。在该大厦一楼某品牌化妆品销售专柜笔者发现,该品牌的睫毛膏试用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一位顾客试用过睫毛膏后,又来一位顾客试用同一瓶睫毛膏。销售人员告诉笔者,试用装被多人试用是正常的,并称“如果不放心可以不试用”。随后笔者又走访了合肥市城隍庙、宁国路等地的化妆品销售店,发现情况大同小异。
9月29日,合肥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江志勤告诉笔者,赠品和试用品虽然免费,但只要进入市场,就应该和销售品同等对待。根据《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化妆品(包括赠品和试用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使用期限,消费者在使用了赠品或试用品后如果影响了健康,商家要承担责任。另外,在公用场合多人试用化妆品尤其是口红、唇膏、睫毛膏等,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一旦出现了不良后果,由于缺少凭据,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对此,消费者应提高安全意识,以免影响健康。
重庆 部分“非卖品”标识不完整
重庆市南岸区消费者黄女士近日向记者反映,不久前她在王府井百货重庆店花600多元钱,购买了4瓶欧珀莱优能活肤系列化妆品,同时获赠3小瓶标注有“非卖品”字样的化妆品,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商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却没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细心的黄女士当即咨询售货员,售货员对此解释说,随化妆品附送的“非卖品”都是这样的,没有标注使用期限。
9月28日,记者在重庆新世纪商场看到,一款名为“梦妆”的化妆品超值礼盒,售价373元,内有精华露、修护霜等4瓶化妆品,同时还附赠4小瓶“非卖品”。记者仔细观察,这些“非卖品”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售货员告诉记者,“非卖品”的使用期限跟正品差不多,化妆品的使用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随后,记者致电重庆王府井、新世纪两家商场,这两家商场质检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化妆品的“非卖品”是赠送给消费者的,按规定也应该标注使用日期,具体情况在与生产厂家联系后再给记者答复。但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商场的答复。
9月29日,重庆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化妆品的“非卖品”应该和正品一样,标明品名、厂名、地址、电话、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含量等信息。他们已注意到部分知名化妆品的“非卖品”标识不完整,特别是没有使用日期,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消费者遇到这一问题可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他们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要求生产厂家予以整改。
济南 多数消费者不关注试用装标注
10月12日,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士表示,化妆品试用装即使作为赠品或免费为消费者体验,也应该标注齐全的商品信息,否则即为不合格产品。济南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将商家所赠的试用装明确写进发票中,如果使用试用装致使皮肤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讨回公道。
南昌 试用装难觅生产日期
“我买了一大堆化妆品,商家为此送了我不少赠品,可这些赠品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我根本不敢用,丢掉吧又有些可惜。”日前,江西省南昌市消费者芦小姐在电话中向记者抱怨道。
9月26日,在南昌市胜利路上的一家化妆品专卖店,记者发现一款标称为“泊美嫩肤去角质霜”的试用装瓶身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对此,销售人员解释称“这是试用装,没有生产日期”。在另一家专卖店,记者发现标称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绿茶亮颜”系列化妆品,其赠品瓶身上同样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该店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没有生产日期,但是质量没有问题。如果过期了,肯定不敢乱送”。
调查中,记者随机采访了10多位女性消费者,不少消费者表示“很少关注这类小细节”。消费者杨小姐告诉记者,每次拿到化妆品的试用装后,她都是赶紧用掉。因为这些试用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不知道何时会过期。即使用了,也会有点担心,但扔掉又觉得可惜,毕竟都是些名牌产品,真是又爱又怕。消费者孙小姐表示,一般不会去用那些赠送的试用装,因为其质量无法保障。
9月28日上午,记者就此问题致电江西省卫生厅,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日期标注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即:a、生产日期、保质期;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但这一规定指的是化妆品的正品,“试用装、赠品属于非卖品,没有明确的要求”。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产品只要进入市场,就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无论是正品还是试用装、赠品,都必须遵守国家的《产品质量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建议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赠品或试用装上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等,以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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