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化妆品名称,新规要求,化妆品标识的通用名应准确科学,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如果标注的是“奇特名称”,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新规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应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且至少标注到省级;化妆品标识应标注全成分表。对于分装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须分别标注,并注明“分装”字样。在净含量标识上,液态化妆品须以体积、固态化妆品须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如果是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须标明注意事项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化妆品标识的形式上,《规定》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外,化妆品标识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如果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如违反以上规定,相关生产企业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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