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吉林省内生产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经营环节加价。这是省发改委在《做好2008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通知》中提出的要求。该通知已于近日生效。
根据《通知》要求,吉林省内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省内生产的无机复合肥氮基养分含量45%的,出厂中准价每吨为2620元,其它养分含量的复合肥出厂中准价在45%养分含量中准价格基础上,按规定核加或核减养分差价制定。省内生产的无机掺混肥养分含量55%的,出厂中准价每吨为3012元,其它含量的掺混肥出厂中准价在55%养分含量中准价格基础上,按规定核加或核减养分差价制定。允许复合肥及掺混肥生产企业在各含量中准价基础上,根据成本及供求变化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幅度内确定具体出厂价格。其它小品种化肥和特殊品种复混肥,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由企业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化肥流通环节实行经营差价控制,在进价加合理运杂费用的基础上,不同品种实行不同的环节差价,同一品种化肥无论进价高低均执行统一的销售环节差价。
《通知》鼓励经营企业从省外购肥,除按规定核加运杂费用和经营差价外,每吨可另加25元地区差价。
经营特殊品种复合肥的企业,可按相应的复合肥和掺混肥流通环节的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执行,经营其它小品种化肥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
吉林省发改委在《通知》中严令化肥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严禁价外加价、价外收费、一货两票等变相涨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