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南宁市一家水泥制品公司与做工程项目的陈老板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水泥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管桩作为投资与陈老板合作,由陈老板独立负责组织施工;无论施工方盈亏,陈老板每年都要按100万元的9%支付利润给水泥公司。
在支付水泥公司15.75万元利润后,陈老板决定不再支付报酬给水泥公司,于是水泥公司将陈老板告上了江南法院。江南区法院认为
关于“每年不管盈亏,都按9%收取利润”的约定,说明水泥公司只参与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约定无效。据此,法院对该水泥公司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15.75万元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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