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省政府对外公布我省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这项备受各界关注的基金,将主要用于治理生态环境、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等三大领域,使用需经人大批准,使用全程需接受财政、审计等多重监督。
办法规定,煤炭开采企业按省政府第203号令上缴的山西省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三大领域。
其中,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包括治理
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支持,主要包括支持资源型城市和产煤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
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支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棚户区改造,与
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基金用于上述三领域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比例安排。
同时规定,基金使用,要按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基金投资项目全程监管,各级审计部门对基金分成入库和使用全程要实施审计监督。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还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其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使基金管理和使用全面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