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5日—2008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对电煤、热煤和居民生活用煤实施临时限价干预。凡尚未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或合同中对
煤炭价格没有明确约定的电煤、热煤不分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发热量在5000大卡/千克,出矿价不超过100元/吨;发热量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千克,出矿价相应提高或降低3元/吨;乌鲁木齐地区电煤、热煤出矿价最多不得超过120元/吨。目前,高于限价的
煤炭生产企业须将煤价降低至限价以内,低于限价的
煤炭生产企业仍维持现行煤价水平不得提高。各
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必须认真执行
煤炭临时限价干预政策,不得擅自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