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铁行业
2006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钢铁工业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约1亿吨,2007年前淘汰落后炼钢能力5500万吨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它落后产能。”并且要求钢铁工业在“十一五”期间,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主要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两到三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
2、水泥行业
为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4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精神,发布了《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要求“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为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特急通知, 明确提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的生产能力。”并且按照到2010年末全国淘汰2.5亿吨小水泥产能的目标量化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2007年,中国应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为1066家。2008年1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这些水泥生产企业名单,并要求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线的企业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都被列为中国节能减排计划中的重要一环。按每年淘汰5000万吨落后水泥产能测算,可节电45亿度,减少粉尘排放6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000多万吨,节煤700万吨。
对无证生产的水泥企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电力部门一律停止供电。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得换发生产许可证。
3、电石行业
为坚决遏制电石和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的势头,早在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根据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和“对超标排污的电石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2004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随后,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该两个通知下发后,各地按要求对电石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电石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再次强调“立即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对必须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防止死灰复燃。”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电石、焦化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电石企业的单台电石炉电极功率≥12500KVA,每台电石炉都必须配备相应的环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随后,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现有电石企业进行检查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第一批公告企业122家。
4、铁合金行业
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根据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淘汰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 和“对超标排污的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2004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又发布了《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再次强调“淘汰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炉、3000千伏安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及以下精练电炉(冶炼硅钙合金、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电炉除外)、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2005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该文所附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中所列工艺和设备内容,组织专家对现有铁合金企业进行检查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2006年2月第一批公告企业70家。
5、焦化行业
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提出“坚决淘汰土焦。”2006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要求“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同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由此可见,以资源性、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是国家抓淘汰落后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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